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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视角看《我的前半生》

2017-07-30 佛山周报

        最近,一部婚姻家庭电视连续剧《我的前半生》火热播出,剧中演员们的精彩对手戏让不少观众直呼过瘾。可是您知道吗,这部剧里也有不少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等的法律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01

子君泪夺抚养权

剧情回放:

还记得剧中“被离婚”的罗子君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而努力找工作的片段吗?逝去的爱情,出轨的老公,生活重心里唯一的儿子还被公婆讨要抚养权。残酷的现实让子君不得不与俊生对薄公堂。面对俊生优越的物质条件,子君要争取儿子的抚养权,有何法律依据?


法律解读:

一般来说,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问题,总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成长”,在此基础上,再通过具体情况来衡量。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这样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而剧中,俊生和平儿在一起的时间很少,平时都是由子君照管,可见孩子由母亲子君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


02

被出轨的子君为何没多分财

剧情回放:

陈俊生属于婚内出轨,罗子君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无过错方为何没有分的更多的财产?


法律解读: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剧中,俊生的行为很难认定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而且子君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所以在法律上俊生不算是婚姻中的有过错方。


03

混乱的法庭秩序

剧情回放:

罗子君的母亲、妹妹和妹夫到法庭旁听罗子君的离婚诉讼。可是这几人却在陈俊生的律师质疑家庭不和谐后在法庭上大呼小叫、张牙舞爪。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她们可能会面临怎么样的后果呢?


法律解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法庭是个很严肃的地方,切不可像剧中人这样放肆地宣泄自己的情绪,对于审判结果不满,可以上诉或是寻求其他办法。


04

及时送来的证据能直接用吗?

剧情回放:

为了帮助罗子君打赢官司,贺涵利用职务之便帮她调查了陈俊生的出差记录,以证明陈俊生没有时间照顾孩子。剧中这及时送来的证据,可以说是子君夺得抚养权关键性的一幕。休庭时送来的证据,能马上被采纳使用吗?


法律解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很多影视剧为了渲染一种紧张的气氛,都是在最后关头送来重要证据。但其实,诉讼中双方都是有举证期限限制的,不要被电视剧中的某些场景给迷惑了。

普法课堂

恶意中伤诽谤需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电视剧《我的前半生》播出后,由于精湛的演技,剧中凌玲的饰演者在现实生活中却遭到一些网友的不理智言论。如果在生活中遇到其他人的恶意中伤、造谣诽谤,该怎么办呢?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刑法》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所谓“祸从口出”,大家还是应该理智言行,遵纪守法。当事人遭遇他人恶意中伤后,可报警处理,就民事部分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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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网

编辑:杨俊霞、林晓筠

佛山周报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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